时间:2008年10月31日 来源:安徽省国家税务局
2008年6月,蚌埠市国税稽查局协查科接到凤阳县国税局协查函,请求协查“蚌埠市XXX厂”开具的发票代码为134030522131,发票号码为:00054833、00054835、00054837、00054841,货物品名为“米”,金额合计为278866元的4份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。
经查,此4份发票系不法分子套用蚌埠市国税局发售的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、发票号码“克隆”而成的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。由于“克隆”的普通发票开具的货物品名为初级农产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,且金额较大,此举危害甚大。
蚌埠国税稽查局高度重视,将此情况向市国税局作了汇报,并积极加强与公安、检察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交流,形成合力,以期有效打击发票领域中存在的涉税犯罪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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